案例:某银行与蒋某、周某签订《个人借款合同》和《个人额度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》后,向蒋某、周某发放了个人贷款400万元,蒋某、周某以其共有的13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。后因蒋某、周某没能按约定偿还贷款,该行便向广安区法院起诉,要求两人提前偿还借款,并在贷款本金、利息、罚息、律师费范围内实现抵押担保物权。
该院受理案件后,依法向蒋某、周某发出了申请和权利异议告知书,两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书面异议,认为他们与该行签订合同是实,但该行提出的利息、罚息利率过高,且不应由他们承担律师费。
蒋某、周某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虽然合法有效,但蒋某、周某对银行申请优先受偿的范围提出的异议系实质异议,导致法院不能通过审查的方式来确认银行的优先受偿范围,故对银行的申请不予支持。该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“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,经审查,符合法律规定的,裁定拍卖、变卖担保财产,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;不符合法律规定的,裁定驳回申请,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”之规定。